广州房产律师网logo
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商品房买卖 小产权买卖 房地产项目收购 房产赠与 涉外房产 建筑施工 土地征收 划拨土地用房 房地产抵押 工程招标
二手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 房产租赁 继承房产 物业管理 房屋拆迁 土地承包 回迁房 宅基地 房地产案例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手机:13928773272
QQ:143563019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联系律师]
首席律师
高德刚 律师
手机:13926075770
QQ:4932702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联系律师]
法律法规更多
  你现在的位置:广州房产律师网 > 公产房 > 房产项目收购 > 正文
建设部关于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14     

建设部关于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最近,河南、湖北、湖南、江西、江苏等地建委(建设厅)及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来人、来函反映,这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把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给承租者,造成房地产管理秩序混乱,要求紧急制止这一做法。对此,我部曾多次发文阐述我部意见,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国发〔1993〕3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建设部是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其它部门凡与我部主管业务有关的文件,必须与我部协商、会签方属有效。国家土地管理局所发《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涉及我部房地产
权属管理业务而未与我部协商,且文件内容与有关法规相抵触。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此文件精神确认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权的做法是错误的。
二、解放以来,我国一贯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即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
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理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对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应同时依法取得房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我部已向国务院报告提出我们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协调。请你们按照上述精神向地方政府汇报,及时制止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将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租用单位的错误做法,妥善处理好房地产产权关系的问题。



1993年10月9日
律师简介 房屋买卖 联系我们 管理员登录
Copyright© 2011-2013 广州市房地产律师网-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何焕明广州专业房产律师团队提供广州房产律师咨询,专业广州房地产律师团队15年资深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塔1404
律所:广州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微信:H13928773272
电 话:13928773272 E-mail:1435630199@qq.com
粤ICP备17085921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闭
广州房产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