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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08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分别由其所在地的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佛山、肇庆、韶关、清远、云浮、湛江、茂名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惠州、河源市的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中山、江门、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由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 十一、申请撤销、执行或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和申请承认与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 十三、本通知所称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 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或者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