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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涉外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08
发布文号: 佛府办(1992)022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二、涉外房地产开发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执行。市国土局要切实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严格控制压低地价出让成片土地开发的情况。 三、严格审批控制“涉外房地产”的规划、建设和出售权限。凡需要在港、澳、台及国外出售的房屋,要经市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市建委才能给予报建,市房地产管理局才能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要区别于境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凡有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所建的商品房,主要是解决拆迁户和市区群众的居住问题,严格控制把房屋推出境外销售,以保证市内楼价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