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律师网logo
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商品房买卖 小产权买卖 房地产项目收购 房产赠与 涉外房产 建筑施工 土地征收 划拨土地用房 房地产抵押 工程招标
二手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 房产租赁 继承房产 物业管理 房屋拆迁 土地承包 回迁房 宅基地 房地产案例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手机:13928773272
QQ:143563019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联系律师]
首席律师
高德刚 律师
手机:13926075770
QQ:4932702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联系律师]
法律法规更多
  你现在的位置:广州房产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拍卖房产资产等如何计征税款?税务局重新核定应纳税额法院撤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06     

拍卖房产资产等如何计征税款?税务局重新核定应纳税额法院撤销

【再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该案判决的分析据有判例示范意义

【编辑整理】--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何焕明 电话:13926167965

拍卖房产资产等如何交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税务局重新核定应纳税额中的滞纳金二百多万元,法律依据意义深远。

拍卖资产房产等,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不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即便拍卖实际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格,地方税务局及稽查局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超过拍卖价款部分应当予以撤销,作为拍卖房产资产的产权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公司利益,避免地方税务局及稽查局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的计税方式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介绍】

    某公司为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拍卖的形式将自有房产、写字楼包括地下负一层至负四层的车库(199),面积13022.4678㎡;商铺,面积7936.7478㎡;写字楼,面积共计42285.5788㎡,总面积为63244.7944㎡的房产估值金额为530769427.08港元。委托拍卖公司拍卖,通过拍卖,以底价1.3亿港元拍出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上述房产拍卖后,某公司按1.38255亿元的拍卖成交价格,先后向税务部门缴付了营业税6912750元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并取得了相应的完税凭证。两年后,地方税务局在检查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情况,展开调查。经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该某公司委托拍卖房产所在的周边房产的交易价格情况进行分析,地方税务局得出当时某公司委托拍卖房产的周边房产的交易价格,地方税务局认为某公司以1.38255亿元出售上述房产,不及市场价的一半,价格严重偏低。遂于20098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以停车位85000/个、商场10500/㎡、写字楼5000/㎡的价格计算,核定某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1678775元(车位收入85000/个×199+商铺收入10500/㎡×7936.75+写字楼收入5000/㎡×42285.58㎡),并以311678775元为标准核定应缴纳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5583938.75元(311678775元×5%的税率),扣除已缴纳的6912750元,应补缴8671188.75元(15583938.75-6912750元);应缴纳堤围防护费280510.90元,扣除已缴纳的124429.50元,应补缴156081.40元。该意见书同时载明地方税务局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情况。

某公司于2009812日收到上述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后,于同月17日向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复函,认为地方税务局对其委托拍卖的房产价值核准为311678775元缺乏依据。地方税务局没有采纳某公司的陈述意见。2009914日,地方税务局作出穗地税稽一处[2009]XX号税务处理决定,认为某公司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并决定:核定某公司于200412月取得的拍卖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5583938.75元,已申报缴纳6912750元,少申报缴纳8671188.75元;决定追缴某公司未缴纳的营业税8671188.75元,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某公司应补缴的营业税加收滞纳金2805129.56元。核定某公司200412月取得的计费收入应缴纳堤围防护费280510.90元,已申报缴纳124429.50元,少申报缴纳156081.40元,决定追缴少申报的156081.40元,并加收滞纳金48619.36元。某公司不服地方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后于201028日作出地税行复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地方税务局的处理决定。

【审判结果】

一审: 区人民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依法上诉。

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某公司申请再审。

再审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公司再审申请。

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

2、撤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稽一处[2009]XX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对某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的决定;

3、责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已经征收的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拍卖房产资产等如何计征税款?税务局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哪种情形可以撤销?

律师总结:

1、税务机关不认可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的纳税额,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二是无正当理由。  2、拍卖价格的形成机制较为复杂,因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相同商品的拍卖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更多,拍卖价格差异可能会更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不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因此,对于一个明显偏低的计税依据,并不必然需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尤其是该计税依据是通过拍卖方式形成时,税务机关一般应予认可和尊重,不宜轻易启动核定程序,以行政认定取代市场竞争形成的计税依据。

3关于广州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1月,广州地方税务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某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地方税务局20099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某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1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本案中某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某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某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

5、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广州地方税务局重新核定某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某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更多偷税、抗税、骗税情形、追缴、补缴税款税费法律问题,联系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上一页  [1] [2] 

律师简介 房屋买卖 联系我们 管理员登录
Copyright© 2011-2013 广州市房地产律师网-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何焕明广州专业房产律师团队提供广州房产律师咨询,专业广州房地产律师团队15年资深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塔1404
律所:广州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微信:H13928773272
电 话:13928773272 E-mail:1435630199@qq.com
粤ICP备17085921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闭
广州房产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