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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08     回迁房“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二被告获得樊家村拆迁回购房购买权,2006年3月27日,二被告与二原告经中间人陈环签署了《房屋转购协议》,约定被告将购买回迁房指标转让给原告,回迁房地址为丰台区万年花城某房产,面积为96.43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56787元,转让费10000元,二原告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开发商,转让费当日支付给二被告。同日,在二原告陪同下,被告与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丰台区樊家村拆迁回购房协议书》,二原告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开发商,并办理了购房相关手续及缴纳了各项入住所需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取得了收房钥匙。随后,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二原告按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约定,交纳了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但房产证办理完毕后,被告要求原告再给80万元的补偿,否则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原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二被告也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二被告要求补偿并拒绝过户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转购协议》,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
    1、购房指标是否具有人身性、可转让性。
    3、该协议时单纯的指标转让还是实质的房屋买卖。
    2、本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存在障碍,即过户条件是否具备和能否过户。
    被告主要观点:
    1、原告不具有购买诉争房产的资格,诉争房屋属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属于保障性用住房,只有属于该危改项目的拆迁村民才能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该房产的资格。
    2、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购房款,不能仅因为被告收取了原告1万元,就认定被告转让了三十多万房产。
    3、依据《城市房屋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双方签署《转购协议》时被告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我方主要观点(律师代理词)。。。。。。   综上所述,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完全采纳了原告律师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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